男子上海4套房离婚给600元抚养费 网友:比我养猫还便宜 -凯发k8ag旗舰厅真人平台
上海热线 2021-07-06 16:30:53
在上海坐拥四套房产
却被一审法院认为是
“无业无收入人员”
每月仅需支付600元抚养费,
面对这样一个“躺平”不工作的前夫,
该怎么办?
近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二审认为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数额
应根据父母的负担能力
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改判前夫每月向孩子支付2000元抚养费。
曾年薪50万元,与父母共有四套房产,男子起诉离婚提了一个要求
2014年,张某与奚某生育一女,名为张涵(化名)。张某年薪50万元,但自2016年8月至一审审理时处于失业状态。
经查,张某在上海与其父母共同共有四套住房,其中两套为自用,剩余两套用于出租。
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张涵随自己共同生活,奚某支付每月1500元抚养费。
一审法院对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由于张涵年龄尚小,根据其现在随奚某共同生活、双方现在实际收入情况等事实,考虑生活的便利、对生活环境的适应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张涵随奚某共同生活,并根据张某目前无工作及收入情况,酌定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奚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张某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
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一名负有抚养未成年人法定职责的父亲,正值壮年,同时又毕业于国内名牌高校,亦有相当长时间的工作经历,在其失业前有良好的工作和丰厚的薪水;
现在亦未丧失劳动能力,应当也能够通过自身努力,找寻一份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工作,以自己的劳动所得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
另外,张某名下有四套房屋,且其中两套用于出租,故认为张某有一定经济能力支付女儿张涵的抚养费。
张涵作为已经就读幼儿园的儿童,其实际生活所需日益增长。一审法院基于张某失业确定抚养费为每月600元属于较低水平,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正常需要不相适应。
据此,上海一中院改判张某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
法院: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这些因素确定
上海一中院表示,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父母的负担能力,是指父母自己收入范围内支付抚养费的承受能力。对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对于“月总收入”应当作相对宽泛的解释,不仅包括工资性收入如工资、加班费、奖金等,还应涵盖投资性收入如房屋租金、股票分红、理财产品收益等。在没有固定工作但拥有其他资产收益时,仍应支付与其资产收益相适应的抚养费。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改判当事人张某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
据悉,上海男子张某与妻子协议离婚,女儿被判给母亲奚某,令奚某意想不到的是,张某年薪50万坐拥四套房产,一审法院却以张某近期失业为由,判决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仅600元,奚某不服遂提起上诉。
离婚男子坐拥四套房产,每月却只给女儿600元抚养费
2014年,张某与奚某生育一女,名为张涵(化名),但女儿出生不久,张某便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张涵随自己共同生活,同时妻子奚某支付每月1500元抚养费。
对于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准许,但由于张涵年龄尚小,根据其现在随奚某共同生活、双方现在实际收入情况等事实,考虑生活的便利、对生活环境的适应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张涵随奚某共同生活。
据悉,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而张某自2016年8月至一审审理时处于失业状态。因此,法院根据张某目前无工作及收入情况,酌定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他曾经年薪高达50万元,在上海与其父母共同共有四套住房,其中两套为自用,剩余两套用于出租,怎么可能没钱!”,看到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后,奚某气愤不已,于是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张某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该案作出了二审。上海一中院认为,张某作为一名负有抚养未成年人法定职责的父亲,正值壮年,同时又毕业于国内名牌高校,亦有相当长时间的工作经历,在其失业前有良好的工作和丰厚的薪水。
同时,张某现在亦未丧失劳动能力,应当也能够通过自身努力,找寻一份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工作,以自己的劳动所得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
而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数额由父母的负担能力决定,尽管张某目前失业,但法律规定,在没有固定工作但拥有其他资产收益时,仍应支付与其资产收益相适应的抚养费,而张某名下有四套房屋,且其中两套用于出租,法院故认为张某有一定经济能力支付女儿张涵的抚养费。
张涵作为已经就读幼儿园的儿童,其实际生活所需日益增长。一审法院基于张某失业确定抚养费为每月600元属于较低水平,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正常需要不相适应。
经审理,二审认为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改判张某每月向孩子支付2000元抚养费。
法理情交融,让司法更有温度
司法审判是一项高超的技艺,不仅要求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还要求法官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善于将“情理法”融于一体,使司法裁判最大程度符合普通民众的善恶观念,促成判决的正当性与可接受性。
二审改判张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的结果,得到了广大网友的支持,他们纷纷发表评论称,“自己的女儿哪怕离婚了,你也是父亲,这么有钱还拿600块来敷衍,这不是一个有当担的行为!”,也有网友表示,“一审法院太过认死理,就算失业但4套房子也可以让他衣食无忧了,怎么才给600!”
的确如此,当前一些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时往往过于机械,缺乏情理分析。法律是最高的裁判依据,情理并非法律渊源,道德裁判是应当被禁止的,但当法律与情理在具体案件中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严格依法裁判,同时兼顾情理,尽可能做到“情理法”相统一。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法官尝试将情理作为说理依据,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于欢案”“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无锡胚胎案”“惠州许霆案”等热点案件的审判,既体现法律尺度,又体现司法温度,实现法理情有机融合,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
情理法交融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也是中国法文化中长期积淀的传统。当司法裁判能够上合天理、中符法律、下应民情,那么就做到了天理、国法、人情三者融于一体,法律便不再冰冷,司法便有了温度。
在上海坐拥四套房产,却被一审法院认为是“无业无收入人员”,每月仅需支付600元抚养费,面对这样一个不工作的前夫,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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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年薪50万元,与父母共有四套房产,男子起诉离婚提了一个要求。
2014年,张某与奚某生育一女,名为张涵(化名)。张某年薪50万元,但自2016年8月至一审审理时处于失业状态。
经查,张某在上海与其父母共同共有四套住房,其中两套为自用,剩余两套用于出租。
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张涵随自己共同生活,奚某支付每月1500元抚养费。
一审法院对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由于张涵年龄尚小,根据其现在随奚某共同生活、双方现在实际收入情况等事实,考虑生活的便利、对生活环境的适应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张涵随奚某共同生活,并根据张某目前无工作及收入情况,酌定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对此,张某妻子奚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张某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
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一名负有抚养未成年人法定职责的父亲,正值壮年,同时又毕业于国内名牌高校,亦有相当长时间的工作经历,在其失业前有良好的工作和丰厚的薪水;现在亦未丧失劳动能力,应当也能够通过自身努力,找寻一份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工作,以自己的劳动所得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
另外,张某名下有四套房屋,且其中两套用于出租,故认为张某有一定经济能力支付女儿张涵的抚养费。
张涵作为已经就读幼儿园的儿童,其实际生活所需日益增长。一审法院基于张某失业确定抚养费为每月600元属于较低水平,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正常需要不相适应。
据此,上海一中院改判张某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
对于一审600元的判决,有网友表示“比养猫还便宜”:
关于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的数额,是根据哪些因素判定的呢?
上海一中院表示,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父母的负担能力,是指父母自己收入范围内支付抚养费的承受能力。对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对于“月总收入”应当作相对宽泛的解释,不仅包括工资性收入如工资、加班费、奖金等,还应涵盖投资性收入如房屋租金、股票分红、理财产品收益等。在没有固定工作但拥有其他资产收益时,仍应支付与其资产收益相适应的抚养费。